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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 关于本县谣言“二中教师性侵女学生”及“3岁孩童被拐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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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8
发表于 2013-9-9 1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让造谣者付出惨痛的代价
拍照的好处是:可以在人生微凉时,用回忆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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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3
发表于 2013-9-9 12: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路过,希望是谣言,如果是真的,那对望江真的太失望了
做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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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8
发表于 2013-9-9 13: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本帖最后由 家乡人 于 2013-9-9 13:24 编辑




路过,希望是谣言,如果是真的,那对望江真的太失望了。希望不是为了地方和学校的名誉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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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9
发表于 2013-9-9 15: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严惩造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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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
发表于 2013-9-9 15: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辟谣、澄清虽说很有必要,但是辟谣总是在谣言散布以后,谣言已经对一部分人已经产生了不好影响!所以,想要根治这种毒瘤,必须标本兼治!我建议几点,论坛是个开放性的媒体,总会有个别人为了这样或者那样的动机,造谣滋事!为此我认为应加强网络治安管理,落实新出台的《互联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利用公安机关的网络监控等特殊侦查手段,加强对造谣者的打击力度。第二就是作为一个网民,我们要做到有理性的传播信息,不能人云亦云,比如上次的抢购食盐就是一个不能理性分析现象的结果。中国大小盐场十几个,可做到食盐供应几百年而不断!在谣言散出后,往往“从犯”就是各位网民自己,看到消息转载,一传十,十传百,引起不必要的惶恐!!!
we are road sur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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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8
发表于 2013-9-9 16: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网络不是谣言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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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5
发表于 2013-9-9 18: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古枫 发表于 2013-9-8 19:28
这条谣言很严重,起码应该行政拘留,警告处分太轻。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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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13
发表于 2013-9-9 21: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抓,抓,抓,看有乱说话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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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2
发表于 2013-9-9 23: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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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2
发表于 2013-9-9 23: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中新网北京9月9日电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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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09: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这是对公安部门整治网络环境工作的挑衅!必须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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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4: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soso_e100:}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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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6: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合肥
这种及时辟谣的做法好,希望能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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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21: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长宁区
谣言止于智者,共建和谐望江。
人在千里家在心里  家在千里人在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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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23: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终于有法律约束了。。。。。。。
我们无法高飞,是因为我们把自己看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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